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6篇

时间:2023-01-07 作者:Fallin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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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6篇

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篇1

为人师数十载,转眼宝宝也五岁半了,坚持做宝宝日记也六载有余,太多感悟总想与人分享,成功或失败乃一人之言,教子理论也需要实践和,更重要的是探索和归纳,当然,教育规律应当遵循孩子的个体差异,所有成功的家教经验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我期望关注孩子成长的家长多参与交流话题,多探讨成功培育情商和智商的话题。让我们的下一代健康(生理和心理)成长,稳步成才!

走进教育之门,我就期望有一天能将自我的教育思想整合传播开来,虽然我是沧海一粟,但我更期望为教育事业发挥自我微弱的光和热。所以,我会把自我的教育心得和感悟及时融入我的课堂,让孩子们天天感受新的教育气息,让他们充分享受新思想带来的振奋和愉悦。

0岁及学前早期教育已是众多知识家庭谈论的重要话题,我们的早教工作应当是竭尽全力了,甚至有的为了孩子上一个更好的幼儿园不惜重金,专职接送,牺牲自我的事业和工作也再所不惜,父母是伟大的,我们应当为自我喝彩!可是,在幼教中陷入困惑与迷茫的大有人在,朋友聊天,更多也是教育之难,我想,大家都有同感,我也一样。当我用某些理论去指导幼教实践时,也曾陷入深深的矛盾和自责之中,因为它不适合孩子!我开始思考新的航向。

孩子上进,聪明,乖巧,善良,经常帮忙别人,还会关心别人,异常善解人意,在别人发生矛盾时,总会有理有节地劝慰别人,俨然一个小大人!今年上幼儿园,知识的重复让我感觉有些浪费时间,我觉得在这个学习关键期应当及时引导和提高他的学习本事。从事多年语文教学,我觉得语文是最讲究基础知识积累的,记忆字词,阅读理解,会话写作是语言学习的基石,决定先从阅读开始。

孩子已学完了小学阶段的全部拼音,但不是很熟练,我决定让他阅读带拼音和插图的故事书,一开始读有些生硬,但孩子自小受我和他爸爸的习惯的影响,对读书还是蛮有兴趣,就当培养兴趣吧,我们各自读各自的,孩子就凭他的一知半解却也津津有味,一个暑假过去了,孩子还是有时间就坐在那儿读,刚开始出声,之后默读,渐渐的能读上半个小时……

有一天,儿子心血来潮,大讲他的故事会,原先他把他读过的故事全背下来了,一些描述的词语,四字词语,成语竟然也脱口而出,我们震惊了!真是无意插柳柳成荫啊!

会阅读了,没有拼音的故事书也能流利的读下来,还能发表一下评论呢!

之后,我们在培养孩子阅读习惯的同时,引导他早期写作。日记是孩子每一天晚上的必修课,由不明白如何写到每一天自我坚持写,使他的思想也经历了一个快速成熟的过程:……我是男子汉!……我很勇敢!……我很坚强!……自我评价和自我觉醒立刻在日记里呈现出来,这也是我们始料不及的!

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篇2

巴金曾说过:“孩子成功教育从好习惯培养开始。”一种良好的家庭教育,能有助于孩子的健康的心理和健全人格的形成,也能培养出长大后适应社会的能力。想给孩子一个好的家庭教育,让孩子养成那些好习惯,成为受人尊敬的人,您要先掌握一些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您分享一些成功失或败的教育方法,望您能体会出家庭教育的真谛。

1、成功的家庭教育

成功的家庭教育,一定不能缺少夸奖。孩子和大人一样也可能面临很多苦恼,例如:有时作业做不出、没有朋友、怕写作文等。我们首先不能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然后要想尽办法帮助解决。此时父母亲的及时鼓励、开导尤为重要。如果家长会对孩子说:“你一定行的,自己的事情自己能解决,妈妈相信你。”孩子就会充满信心。孩子与家长之间的依赖心理,是家庭教育中不能不谈的话题,从孩子呱呱落地开始,家长就肩负起了照顾孩子的重担,因而,选择适合的机会,教会孩子独立自主,让孩子自己养成克服困难的意志,是成功家庭教育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每个人的好习惯都是从小养成的,学习生活的习惯都要教育。懂得与孩子沟通的家长会培养孩子做事专心致志,敏捷灵巧,提高学习效率,孩子也比其他小朋友要高出一筹。

2、失败的家庭教育

面对孩子的同一个问题,一些家长常常会这样做,家长不分时间按场合的过度夸奖孩子,让孩子的自信转变成自负,因此“夸”要注意技巧,也要注重方式、方法。孩子考试成绩一般或差时,不要给孩子世界末日之感,多帮孩子找一些原因,关键是找出孩子闪光之处给予夸奖,千万不能让孩子失去信心。现在的独生子女多了,家庭条件好了,隔代管教,甚至他人管教孩子的现象多了。溺爱就会成为现代教育孩子不可避免的现象。本该自己做的事情而要求爷爷奶奶代办,父母给孩子盛饭,孩子随意差遣父母,失去自理能力。家长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帮助他克服缺点,同时也严格要求孩子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让孩子成长起来。现在的孩子智商都较高,大多数孩子因习惯不良引起学习较差。如一边看电视一边吃饭,一边做作业一边讲话,或者要大人陪伴做作业。特别可怕的是有的孩子从小做事磨磨蹭蹭,即使他们现在学习非常好,到以后的学习都非常麻烦。家长应监督孩子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作业做完做好,否则孩子很容易出现因学习时间较长,失去学习兴趣,被动学习而厌学的心理。

总结家庭教育的心得体会,智力发育,情感教育及社会道德样样都不能缺少,只有全方面的教育好孩子,才能培养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想了解家庭教育的更多内容,不妨关注本站家庭教育经验分享,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要协调一致,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家庭教育的困惑,家庭教育的方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篇3

一、父母以身作则,做孩子的榜样,学校积极引导,双方共同努力

我们认为要教育好孩子,首先要以身作则,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只有自己做了,孩子才会跟着学习。如果光说大道理,而自己不能作为孩子的榜样,那么,这种教育,不过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教育,是丝毫起不了作用的。同时,学校的教育也是同等的重要,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出效果。

二、营造家庭学习气氛,让孩子养成自觉学习习惯

听我的同事讲过他家女儿和侄女双双同年考上大学的事,他的心得体会是营造家庭学习气氛,让孩子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每天晚上吃完饭后,他和妻子就出去散步,女儿和侄女两个孩子收拾完桌子,就去写作业,他们回到家,在孩子做作业时,从不看电视,各自拿一本书看,时间久了,孩子就养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女儿和侄女经常相互比,看谁学习好,看谁学的晚,去年高考,两个孩子双双以优异成绩考取梦想的大学。

三、处罚孩子要适当,积极引导孩子,做孩子的好朋友

记得儿子在小时候,有一次拿家里的钱,没有经过父母同意,买了许多玩具,我们知道后,让他退回了玩具,并打了他,打得很重,以后他再也没有犯过类似的错误。儿子上小学四年级的时候,写字很差,我让他把写错笔画的字重写10遍,结果我们吵打起来,儿子说他已经尽力了,一时难以改变,我向儿子认了错,同时指出他打我也是不对的,儿子也认了错,现在我和儿子有时像朋友一样聊天,其乐无穷。

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篇4

通过本次家庭教育演讲,我从中收益很多,觉得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欠缺很多,没有能够正确的把握教育孩子的方向。在每位家长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同时,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是多么重要,同时也使我更加亲切地体会到,当教师难,做家长也难,做一个合格的家长更难。

1、营造家庭气氛

通过学习,明白了家长应该怎样教育孩子。家庭是教育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尤其现在的孩子一家一两个,将其视为家中宝。以前总觉得家里孩子是主要的,老公是次要的,听了老师的演讲,觉得老师说的确实有道理。一个家庭夫妻关系和谐了,家庭才能和谐,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就象老师说的,即便某一方给予孩子再多的满足,也给不了孩子均一的爱。作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通过言传身教教育孩子礼貌待人,遵守各种行为规范,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要主动培养孩子的各种兴趣爱好,经常带孩子参加有益身心的活动,假期带孩子出外旅游增长知识,培养孩子热爱劳动、尊老爱幼、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和一些好的习惯。同时,我认为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教育要有耐心,切忌粗暴,我发现孩子有时需要和他用心沟通,在谈心中了解他内心,并逐步引导正确的方向。给孩子一个安全、舒适、温暖的家。

2.家庭、学校的有机结合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和根本,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就很难搭起良好的学校教育。当然,学校教育反过来也影响着家庭教育。我觉得作为家长应积极地投入到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之中,要和老师多沟通、多交流,从而在学校和家庭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取得教育的最好效果。孩子在校的时间相对来说比在家多些,与同学、老师相处的时间长,而且每个孩子在家和在学校表现的会不一样。通过与老师的沟通能够对孩子掌握的更多些,了解孩子的习性、表现,及时取长补短,同学的交往和老师的鼓励将影响孩子的成长。孩子的成长必须靠家校共同努力。

3、培养孩子自理能力

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孩子是否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家长重视与否,教育方法正确与否,首先是观念问题。有些家长望子成龙,学习上不断加大压力,生活上关怀备至,却将良好行为习惯置之脑后,听之任之。我认为孩子爱劳动良好习惯极为重要。让孩子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不仅能够培养孩子的劳动习惯和勤劳的品德,而且可以培养孩子的独立性、责任感、自信心、意志力等良好素质和各种能力。因此,我总希望儿子现在开始,让他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如:整理书架、洗红领巾、洗袜子、收拾桌子、整理床铺等,当然,孩子干活常常不一定能够干好,因此我们不能以成人的标准去评价他们,让他们自己找原因,这次做不好,下次努力就行。只要孩子作出了努力,家长就要充分肯定。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挑战,需要孩子付出很大努力。

今后的教育中,我们做家长的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使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并教育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篇5

?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贯彻情况总结为营造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风”的浓厚氛围,让家庭教育理念家喻户晓、入脑入心,推动《家庭教育法》的贯彻实施,11月30日,xx区妇联组织三级联动在xx市实验小学举行了《家庭教育法》宣传日活动。现将宣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一、充分认识《家庭教育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庭教育法律法规空白。它的制定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明确了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职责,对提高家庭成员素养,保障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xxx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xx的讲话深刻阐明了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能够让我们更好地把xxx的重要讲话贯彻落实到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切实承担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职责。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抓好《家庭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一要积极宣传条例。建立健全由委领导,政府负责,妇联、教育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宣传推动条例家喻户晓。加大与各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合作,注重发挥妇联、教育系统自有媒体的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出浓厚的社会化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学习氛围。二要贯彻条例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主动应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更新家庭教育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阵地、创新工作载体、壮大工作队伍、提升工作能力,面向基层、面向重点群体,策划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积极探索家庭教育社会化运作模式,进一步增强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妇联组织要增强“牵头意识”,充分发挥自身所具有的广泛群众基础、健全的城乡组织网络等优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良好局面。三、充分发挥家长的主体作用,把引导孩子培养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目标。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长要时时处

家庭教育家长学习心得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