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心得体会6篇

时间:2022-08-24 作者:Cold-blo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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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心得体会6篇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篇1

今年是我国进入“六五”普法的第二个年头,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公务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思想认识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规范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三是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篇2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篇3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篇4

九月初,环卫行政执法中队成立了,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工作,这就迫切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城管行政执法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努力学习,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现阶段,我们环卫执法中队刚刚成立,执法环境、执法威信都处于较弱的位置,只有通过提高专业知识,学习执法技巧,运用执法智慧,一步一步提高整个队伍的执法素质。

这次培训课程中,着重讲解一些我们平时执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使我们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同时还列举了一些生动、典型的案例,讲解了一整套合法、规范的操作程序,分析了平时容易出错、忽略的细节错误,把平时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让我们对环卫执法中的涉及内容和应有的程序有了更全面、系统地了解,并能深刻、直观地掌握。

通过学习《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汇编》,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首先要注重自身形象,当身着执法工作制服时,你的一言一行都在群众的眼中,都是城管的一面旗帜,为使群众对我们环卫执法队员有一个好的印象,必须要做一个文明、礼貌的执法队员;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线环卫执法工作,涉及的往往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自己的位置作出准确定位,才能以一颗平常凡参与到执法过程中,才能得到群众的肯定和认可,做为一名新成员,我们应该尽快完成角色的转换,时刻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法理念作为干好每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端正态度,从点滴做起,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工作面前不骄不躁不馁,执法地客有理有据有节,尽快融入到环卫执法队中来。

其次,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和水平。要认真学习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做到依法行政。在这基础上,还要钻研法律、娴熟业务,要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要把上级的精神、执法的法规与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 ,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认真思考分析,关于抓信主要矛盾,弄清主客观原因,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平衡把握,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所以,在今后的工作 中我还必须坚持不断的学习,学习老队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习老队员训练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学习老队员在各种管理上好的经验,在实践中紧紧抓信每一个学习机会以,不断地修正自我,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使自己尽快地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队员。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篇5

当看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几个字时,真心讲,心情很复杂,可谓喜忧参半。

社会上”小悦悦”,”南京彭宇案”,以及身边发生的“斩首哥“灯笼哥”尘嚣甚上时,人们或许被所谓的道德约束伤到了。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的确,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正确道德观的形成。

在网上总是看到一些关于大学生的负面新闻,不得不承认,所谓的大学生,以前被人称作的天之骄子素质确实不敢恭维,颓废,缺乏自控力。许多大学生的基本价值观尚不完善,更需要受人指引,我想思修课就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吧。所以大学要开创一方道德的净土。而思修课就是这片净土的耕耘者。

很多同学上课时喜欢坐在后排,在课上忙些其他事情或者干脆不来,有时思修课让人觉得好比鸡肋,嚼之无味,弃之不能。老师在上面唾沫横飞,下面伏到一片,或者高数,大物,电路中,或者qq中,电子书中,或者nba直播中,此景,何以堪?

我也曾告诫自己不能如此的功利的学习,其实每天埋头苦做高数并不有趣,甚至有让人心情变坏的趋向,同学之所以如此,还不是它们学分多且不易学,何人挂得起呢?

在传统的印象中,从小学的思想品德课到初中的思品课,它始终或多或少的充斥着说教意味,搞一些空洞无味或有的没的东西,让人觉得不太实际。再加上思修课是开卷考试,易过。我想这或许是人们不太重视思修的原因吧。

不能说思修课就能改变一些东西,但至少会有一些指引作用,哪怕某一段视频,某一句话然让我们心灵触动,我想那也算收获吧。而令人欣喜的是在这里可以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曾经一度对国家的法律感到很陌生,尤其对一些的专业法律术语感到头疼,也不知道中国的司法体系到底是怎样一回事,更不明白基本的法律诉讼程序,印象中听的最多的关于法律的词语恐怕是打官司吧,对于法律更多的是敬畏与疑惑。

还记得在家里经常收看中央十二台的法制频道,每当主持人讲一些法律知识时就会觉得原来不懂法是如此的可怕,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会与人发生一些纠纷,对于那些初入社会的大学生熟悉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生活中经常见到某些大学生中了无良商人设下的文字陷阱,一方面那些商人确实该死,但两一方面也体现了我们法律知识的缺失,很多时候,法律就是弱势群体捍卫自己的武器,但如何正确有效的使用这个武器也需要一定的知识积淀,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也是思修课的一大功能所在吧。

恍然间,大一下学期已走到尽头,回首这学期的思修课还是收获很多,也希望思修课越来越生动有趣,贴近生活,更加实用。

法律基础心得体会篇6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学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认识到大学是知识的海洋,明白了大学与中学的显著差别。大学是知识创新、传播和运用的基础,既然明白了这些,那么,我就一定会在大学这个融知识、创新、社交等等于一体的天空中翱翔。

它不仅教会了我以上这些,还让我懂得了我们当代大学生肩负的历史新使命。就让我站在新的起点上起跑,在现实的基础上勇敢的飞跃,把自己训练成才,肩负起国家的历史新使命吧。

鉴于理想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自身的法律知识。正确认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己的人生价值,永远不要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为目的地不择手段。

学完了这门课程,我更明白了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地位,坚持不懈的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来武装自己及全国人民。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用爱国主义为核心凝聚社会主义力量,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繁荣复兴。